本委員會成員由三位獨立董事組成,主要職責為協助董事會履行監督職能,內容包括:確保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簽證會計師之選任(或解任)及其獨立性、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執行、公司對相關法令與規則之遵循,以及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為目的。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評估內部控制系統之有效性。 三、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報酬及其獨立性與適任性評估。 八、審閱各季財務報表。 九、營業報告書以及盈餘分配之議案。 十、與本公司簽證會計師進行溝通及交流。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每季至少召開會議乙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自110.7.30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會後,原監察人制度由審計委員會取代。
114年度共召開4次審計委員會,出席情形如下:
①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
②除前開事項外,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本公司無發生上述之情事。
一、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政策:
1.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除每月將稽核報告及查核缺失改善追蹤報告送交獨立董事外,內部稽核主管定期於每季至少一次召開之審計委員會,向獨立董事進行稽核業務及稽核結果與其追蹤情形說明。
2.獨立董事與會計師於每季至少一次召開之審計委員會,會計師就當季財務報表查核或核閱結果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要求之溝通事項進行報告。 3.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與獨立董事隨時得視需要直接相互聯繫,溝通管道暢通。
二、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