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3名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並與會計師及稽核人員就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重大事項進行必要之溝通。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每季至少召開會議乙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自110.7.30股東會全面改選董事會後,原監察人制度由審計委員會取代。
112年度共召開5次審計委員會,出席情形如下:
①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
②除前開事項外,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本公司無發生上述之情事。
一、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政策: 1.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除每月將稽核報告及查核缺失改善追蹤報告送交獨立董事外,內部稽核主管定期於每季至少一次召開之審計委員會,向獨立董事進行稽核業務及稽核結果與其追蹤情形說明。 2.獨立董事與會計師於每季至少一次召開之審計委員會,會計師就當季財務報表查核或核閱結果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要求之溝通事項進行報告。 3.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與獨立董事隨時得視需要直接相互聯繫,溝通管道暢通。
二、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摘要: